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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行复终〔2021〕12号
申请人:X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
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利皇宫 大队
地址:永利皇宫官网 五一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文,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你单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XXXX),于2021年10月8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于2021年10月9日向我区移送该复议案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2021年11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转来的申请人2021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经审查,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本案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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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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