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鼓生态罚决〔2026〕00002号
当事人名称:永利皇宫官网 山海壹号餐厅(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6
地址:福建省永利皇宫官网 杨桥西路155号21座二层
经营者:罗**
身份证号码:15**************13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2日对你餐厅进行调查,发现你餐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7月22日夜间到永利皇宫官网 山海壹号餐厅(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你餐厅正在营业,二楼厨房排风机正在使用。福州市永利皇宫 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同时对你餐厅夜间噪声进行监测。7月31日收到的福州市永利皇宫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GLHC260722N01)显示:你餐厅1#西侧界外1m(靠厨房排油道)处噪声值(修正后)为57dB,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时段排放限制(50dB)。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7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各1份(证明你餐厅现场情况及噪声监测情况);
2、2026年7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餐厅现场情况及噪声监测情况);
3、2026年8月4日由永利皇宫官网 山海壹号餐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餐厅主体资格);
4、2026年8月4日由永利皇宫官网 山海壹号餐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餐厅经营者身份信息);
5、2026年7月31日由福州市永利皇宫 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编号为GLHC260722N01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餐厅夜间噪声数值);
6、2026年7月31日由福州市永利皇宫 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测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证明检测机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其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7、2026年8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节选、福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1份(证明你餐厅位于声环境2类功能区,夜间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声环境2类功能区标准:50dB);
8、2026年8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报告编号GLHC260722N01的监测报告已送达);
9、2026年8月4日我局下达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你餐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0、2026年8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复查时你餐厅已对厨房排风机安装三相交流定时器,设定21:50自动断电);
11、2026年9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餐厅两年内首次违法行为);
12、2026年9月3日由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节选)、《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6年8月15日后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6年9月3日由我局提供的编号为FZ26071523525的12345投诉件(证明你餐厅因夜间使用排风机被群众投诉3次);
14、2026年9月3日由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餐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10月9日向你餐厅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鼓生态事告〔2026〕00002号),告知你餐厅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餐厅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旧版)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旧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序号6“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超过排放标准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我局决定对你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