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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职责,经研究决定,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由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实施。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福州市永利皇宫 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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